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定期开展检查评价,提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