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和举报的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