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