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居住区、道路、集贸市场等场所和设施的新建、改建,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用房等设施。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