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由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标准,逐步建造和设置。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