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由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标准,逐步建造和设置。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