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