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和维护设施完好、整洁,不得影响市容观瞻。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