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在城区街道两侧临时设置摊位,应当按照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范围、地点、时间摆摊经营,摊位周围五米内保持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