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在城区内设置的各类围挡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发生破损、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超出设置期限的,应当及时清理或者拆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清理,并处以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