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不得擅自在城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各类隔离桩(墩)、地锁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擅自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拒不清理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清理,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