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物品。违反第二款规定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处以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