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城区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维修、清洗。城区街道两侧建筑物进行门面装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