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