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