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九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日产日清。鼓励采用"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增强可回收垃圾投放、交售的便捷性。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