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三十条有效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