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第十九条有效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文化旅游、农业农村、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生活垃圾减量政策和措施。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