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第十八条有效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