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要求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