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设施、场所依法受到保护,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撤)除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撤)除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