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八章 代表的选举和代表资格审查第三十七条有效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或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其他方式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所列人员参加选举,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的人员采取哪种参选形式,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