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或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其他方式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所列人员参加选举,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的人员采取哪种参选形式,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