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选民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举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受委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填写。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