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挖掘的;(二)在长城上种植、养殖、放牧的;(三)在长城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修建坟墓的;(四)在长城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对长城本体造成挤压或者破坏的;(五)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举办活动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