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二)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三)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的;(四)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从事探矿采矿、采石采砂、爆破、钻探、挖掘、开山活动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