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刻划、涂污长城或者挪动、损毁、刻划、涂污长城保护标志及其保护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