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长城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在长城上从事下列活动:(一)取土、取砖(石)、挖掘;(二)种植、养殖、放牧;(三)刻划、涂污;(四)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五)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六)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七)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举办活动;(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