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长城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挪动、损毁、刻划、涂污长城保护标志及其保护设施。禁止倒卖长城砖、石碑石刻、铁炮、匾额等长城文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