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长城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修缮和加固长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依法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修缮和加固长城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和最低程度干预原则,充分尊重传统工艺,合理运用现代技术,保证长城的结构安全,保护长城的历史风貌。长城点段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