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长城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长城日常养护、抢险加固、修缮等保护维修工作。长城保护维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