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长城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长城沿线的村(居)民委员会对破坏长城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或者制止,并及时向文物、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