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长城保护第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点段确定长城保护机构。长城点段有实际管辖单位或者利用单位的,可以确定该单位为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对负责的长城点段依法开展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养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文物主管部门报告。有长城点段分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文物主管部门和长城保护机构依法开展日常管护、执法巡查、保护修缮等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