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长城保护第十九条有效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发放统一制式证件,并对长城保护员进行岗前和日常业务培训,提高其长城巡查、看护能力。长城保护员应当对负责的长城点段进行日常巡查、看护并做好记录,定期向文物主管部门报告长城及其整体环境风貌、保护标志和防护设施状况,及时报告长城及其有关防护设施受到人为破坏或者自然损毁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调查长城违法案件、做好长城日常养护和长城保护宣传等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