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长城保护第十七条有效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档案,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长城档案报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长城保存、保护、管理、展示、利用等档案信息及时进行补充完善,至少每年续补一次。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城档案数据库,加强长城档案数字化建设和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