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长城保护第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重要点段保护范围内、长城沿线的村镇、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长城保护标志应当载明长城点段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以及长城点段的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机构等。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