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省长城保护规划,必要时可以按程序予以调整。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家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和本省长城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保护规划。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落实长城保护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