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长城保护第十三条有效长城保护坚持不改变原状、最低程度干预、预防为主、分级分类保护和分段管理,对长城本体和环境风貌进行整体保护。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长城点段的本体类型、价值特征、保存状况和城乡区位等因素,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保护措施。长城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审批与长城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长城保护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