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长城保护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