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长城保护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