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城保护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将长城知识纳入学生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长城保护意识。鼓励各类学校建立长城文化传承教育基地,组织学生开展各类研学活动。

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长城知识和长城保护法律法规宣传,褒扬先进典型,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