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开展长城公益活动,参与长城保护工作。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长城保护公益活动提供便利。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城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并对公益活动和志愿者服务给予支持和指导。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