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执法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行使和监管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评价,将执法办案的数量、质量、效果以及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执行法律、遵守纪律、受到奖惩等情况,作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