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并与信用状况相结合,合理确定年度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守法记录良好的市场主体可以减少检查频次,对举报投诉多、安全隐患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可以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