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重点领域加强风险防控,完善应急预案和应对办法,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和规范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