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机制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时,可以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相关执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