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机制第三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供资料或者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的,应当出具协助函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行政执法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前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补充资料的,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告知,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