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机制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执法协调衔接机制,完善相互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信息共享以及业务指导等工作制度,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