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执法协调衔接机制,完善相互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信息共享以及业务指导等工作制度,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