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依法没收的财物,应当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监督下,以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记录并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或者处理,不得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和擅自处置。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乡镇和街道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乡镇或者街道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批准后,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监督销毁,销毁过程应当通过拍照或者摄像等方式予以全程记录。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