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在决定文书中对裁量权的适用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