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与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与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审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