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除依法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外,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